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三:股東代表訴訟
時間:2020-10-15 14:45:00 瀏覽:2186次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94條第三款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其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限制的相關內容。該條款回應了之前理論界及輿論的呼吁,在法律層面為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提供了實體法律依據,具有相當的進步意義。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下股東代表訴訟的主要內容。
什么是股東代表訴訟
我國公司法第151條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相關內容。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公司怠于提起訴訟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而提起的訴訟。目的在于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對公司管理層成員的問責機制,更有力地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股東代表訴訟的制度邏輯及要求
一般而言,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于股東的人格,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東利益。當公司利益受損時,應當由公司自身來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股東代表訴訟中,為什么要由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來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呢?實際上,股東代表訴訟蘊含了這樣的制度邏輯:雖然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體,組成公司的決策機關、執行機關一般由董事、監事、高管等成員所控制。當董事、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時,由掌握公司內部權力的董事、監事、高管代表公司來追究自己的責任并不現實,這才有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必要。
不過,為了防止股東濫訴影響公司治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一般會對提起訴訟的股東資格有所限制。我國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就是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所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新證券法規定的進步
上市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種,其股東若要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也要滿足公司法第151條關于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規定要求。就現實而言,上市公司的股東若要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的股份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即便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成為上市公司股東,想要通過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來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東利益,也面臨著持股比例不足百分之一的障礙。
對此,新證券法規定,當特定主體侵犯公司合法權益時,持有該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時,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股東起訴,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上不受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的條件限制。也就是說,當投資者保護機構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新證券法對公司法所要求的持股比例及持股期限限制進行了豁免規定。
新證券法的規定有利于投資者保護機構豐富維權方式來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以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為目標的公益機構,基于此現實考量,新證券法的規定并無造成濫訴進而影響上市公司治理的的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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