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七:資本市場的有獎舉報制度
時間:2020-10-15 14:51:00 瀏覽:2180次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176條規定了有獎舉報制度的相關內容,這是有獎舉報制度首次上升到證券法層面,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實體法律依據,具有相當的進步意義。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下有獎舉報制度的主要內容。
什么是有獎舉報
有獎舉報存在于我國勞動法、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證券期貨等領域,是執法領域較為常見的一種行為。實際上,有獎舉報制度也被一些學者稱為“吹哨人”制度。“吹哨人”英文為“Whistleblower”,該詞起源于英國警察發現犯罪行為時為了引起同僚或民眾的注意而吹哨子的動作。后來經過延伸,一般是指為使公眾注意到某種社會弊端,而采取糾正行動的人。具體到資本市場領域,有獎舉報一般指舉報人有權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相關機構會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新《證券法》第176條從三方面對有獎舉報制度予以了規定,一是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也就是證監會進行舉報;二是“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證監會按照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三是證監會“應當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資本市場為什么需要有獎舉報制度
首先,資本市場的專業性及復雜性需要有獎舉報制度?,F今,資本市場中的金融產品日益復雜,專業化程度也越來越高,單純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執法,很難全面解決問題。巧妙地借助私人力量,通過適當物質獎勵來吸引單位和個人來舉報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對于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意義重大。舉報人往往為內部人,對實際情況一般更為了解。比如,2018年的長春長生疫苗造假事件,就是由于內部生產車間員工的舉報線索而得以真相大白的。
其次,加強資本市場的事中事后監管需要有獎舉報制度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案件頻發,但行政執法資源卻是有限的。為了資本市場可持續發展,以最小成本來化解這一矛盾,就需要利用有獎舉報制度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構建協同監管格局。比如,國務院于2019年9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第十六條就明確規定:“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我國資本市場有獎舉報的實踐與展望
證監會曾于2014年6月27日發布《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該規定共計25條,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工作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其中包括對獎勵金額的規定,明確了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萬元。此外,2019年8月,證監會擬對提供廖英強操縱市場、江蘇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等3起案件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并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辦理本次獎勵的舉報人登記等具體事宜。這是《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實施5年多以來,我國資本市場首次出現的“有獎舉報”。
正所謂“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任何良好的制度從落地生根到開花結果都需要漫長的過程,有獎舉報制度除要適當激勵舉報人外,還應加強對舉報人的全方位保護,以免除其后顧之憂。相信新《證券法》對有獎舉報制度進行規定后,我國資本市場的有獎舉報制度會愈發完善,其在資本市場中的作用將會更加重要,有獎舉報的案例也會越來越多。
(資料來源于網絡,如涉及侵權,請聯系處理)